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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论

案情回放

十年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年6月至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年至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一、忏悔:没有“亲手杀人”的部级高官被判处死刑

十年前,62岁的原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郑筱萸在被执行死刑前留下的《悔恨的遗书》中感叹道:“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

应当说,郑筱萸的“出乎意料”并非空穴来风!一如他在《遗书》中不厌其烦地列举建国以来类似的“经典判例”那样,以此证明他是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第一人: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的“处分”是辞职;

――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

――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

――因“渎职罪”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彩虹桥垮塌事件”中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那是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

所以,郑筱萸称,当一审法院判处他死刑时,第一反应是“震惊!”而且,用他的原话“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

当然,郑筱萸也有自知之明:“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这个账我是应该认的……”。

的确,无论是当年还是现在,对于一个收受贿赂几百万元且没有“亲手杀人”的部级官员是“罪不至死”的。然而,正是由于其位置的显赫,正是由于在这个关系着千千万万百姓安危岗位上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导致了假药盛行、惨案丛生的恶果,可谓罪大恶极!法不容留!

而且,这个“恶果”至今还在蔓延!还在发酵!还在恶化!甚至近日已经引起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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