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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菜农莫某在其租用的农田种植0.6亩豆角过程中,明知克百威农药禁止使用在蔬菜、瓜果上,其为了杀灭豆角上的害虫,仍将烟碱、苦参、克百威等农药混合使用喷洒到其种植的豆角上。对此,公诉机关提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案情回顾莫某于年间在紫金县××××××租用5亩农田种植多种蔬菜瓜果送往源城区中心批发市场销售。年8月份间,莫某在其租用的农田种植0.6亩豆角过程中,明知克百威农药禁止使用在蔬菜、瓜果上,其为了杀灭豆角上的害虫,仍将烟碱、苦参、克百威等农药混合使用喷洒到其种植的豆角上。同年10月27日,经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抽样检验,结果豆角中的克百威农药含量为0.mg/kg(标准限值0.02mg/kg),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11月2日,紫金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前往勘查,发现被告人莫某种植的豆角尚未上市,便与被告人莫某在现场一同将种植的豆角全部拔掉销毁。另查明,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莫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样清单,抓获经过,禁限用农药名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户籍信息及被告人莫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判决结果原判认为,被告人莫某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提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莫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上诉人莫某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上诉人莫某认为将烟碱、苦参、克百威等农药混合使用喷洒到其种植的豆角上,并非故意,而是装有克百威瓶子上的包装字迹不清晰所致。经检查豆角含有克百威超标时才回想起那瓶没有字的农药问题,并心生愧疚,主动提出与现场的工作人员一起把豆角拔掉销毁,避免了有毒豆角上市。还认为其是一名正宗的农民,勤勤垦垦,无主动作案动机,事发后承认错误,坦白交代所发生过程,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宽大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了从轻、从宽处罚。对于上诉人莫某及其的辩护人上诉提出的上述意见,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作了充分考量,并无不当,本院不再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来源丨中国裁判文书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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