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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通告

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防范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如下通告: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已被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有中毒的风险。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敬老院等食堂及婚丧宴请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家庭、个人不要聚众、邀约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及自制泡酒。

五、各乡镇(街道、农场)、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膳食、泡酒等行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方面知识的宣传。

六、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之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提醒广大公众,在用餐中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将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当地卫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9月17日

转自芒市雲

编辑:陶芬香

审稿:董艳波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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