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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于年3月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首次提出,具体是指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在后申请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我国《专利法》中设置了外国优先权及本国优先权两种制度。《专利法》(00年版)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相较于年版《专利法》,新增了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细化了以上规定。同时,《专利审查指南》(版)在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节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巴黎公约》第4条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我国可以直接适用。

本文包括专利优先权的客体类型、期限、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相同主题判断、部分优先权与多项优先权、外观设计优先权,共六部分内容,其中对于颇具争议的内容通过案例进行详解。

客体类型

《巴黎公约》第4条A款规定了专利(patent)、实用新型(utilitymodel)、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design)三种专利领域中的优先权客体(分别对应于我国专利制度中的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享有优先权的总体原则是在后申请的客体应当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的客体相同。但是《巴黎公约》第4条E款也做了一些灵活规定:向一个成员国提交一份外观设计申请,要求以一份实用新型为基础获得优先权的,优先权期限应当与以外观设计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相同。允许在一个成员国提出一份实用新型申请,要求以专利申请为基础获得优先权,反之亦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用新型和专利,《巴黎公约》中规定了“反之亦然”,即它们可以互为优先权基础,但是对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并未规定“反之亦然”。这其实很容易理解,以我国为例,《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文本中含有外观设计所保护的产品形状,提供有相关附图,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文本中仅有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并不含有实用新型所保护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实用新型不能以外观设计为基础获得优先权。

具体到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年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上述规定未涉及外观设计,而且也仅提及本国优先权。但如前所述,《专利法》(00年版)新增了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已修改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上直接回答了外观设计优先权的问题,也明确了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优先权的基础(《巴黎公约》未涉及这一点),至于外国优先权,则可以直接适用《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

期限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优先权的期限,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自优先权日起1个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巴黎公约》还规定了“向一个成员国提交一份外观设计申请,要求以一份实用新型为基础获得优先权的,优先权期限应当与以外观设计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相同”。

对于上述优先权期限,还需要明确起止日期。《巴黎公约》第4条C款规定:这些期间应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开始;申请日不应计入期间之内。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在请求保护地国家是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局不接受申请的日子,期间应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我国,无论是《专利法》还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针对优先权期限的起止日期做详细规定,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了针对时间期限的一般原则:“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作为一般性的规定,优先权期限也应当遵守。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顾名思义,其应当是“首次”。《巴黎公约》第4条A款规定“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应被承认为产生优先权。其中,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在有关国家中足以确定提出申请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这意味着,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除了应是“首次”,还应是“正规”申请。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年版)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1.1节规定:“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果无关,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中获得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根据上述规定,在“有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中获得确定的申请日”的申请即认为是“正规”的申请。

关于“首次”,《巴黎公约》第4条C款第(4)项规定:“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第()项所称的以前第一次申请同样的主题所提出的后一申请,如果在提出该申请时前一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拒绝,没有提供公众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权利,而且如果前一申请还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间的开始日。在这以后,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将《巴黎公约》关于“首次申请”的其他规定与以上“破格”条款结合,如满足如下六个条件,在后申请可以“破格”为首次申请:①在后申请与首次申请针对相同的主题;②在后申请与首次申请在同一成员国提出;③在后申请在首次申请之后的1个月或6个月之内提出;④在提出在后申请之前,首次申请已经撤回、放弃或者驳回,没有供公众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权利;⑤首次申请尚未被用作过要求优先权的基础;⑥在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间的时间间隔中,该申请人也没有向其他成员国提出过申请。由于上述条件非常苛刻,实践中很难遇到“破格”的情况。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年版)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节记载了三项优先权核实内容:(1)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该在先申请是否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3)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由此可见,“首次”属于必要条件,只不过在大部分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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