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则通报引起热议。

就在11年前的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了死刑。

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年7月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注射药物执行死刑)。

消息一出,举世震惊,各国媒体纷纷转载并报道。这是一个现代悲剧。这不仅仅是郑筱萸一个人的悲剧,也是当时中国整个制药行业的悲剧。

悲剧发生了,我们活着的人应该从中反思,究竟是什么逼死了郑筱萸?答案:是他管理的“中国药”。其药毒性巨大,足以害死具有20多年从业经验的郑晓萸,堪称“中国商业毒药”之首,其药毒性有三。

一、药品恶魔般的利润之毒

在商品社会中,商业不能同时满足两个目的:一方面极力赚钱,另一方面保护消费者不受商业的野蛮行为和劣质产品的侵害。因此,只有强有力的监管商业中的不法行为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中国改革开放后,药品成为商品化,但我们却没及时跟上监管或监管不足,结果当然是中国老百姓受伤害,药监局成立开始后其肩负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从就如同在救火,火不灭,救火者就有被火烧死的危险。

什么是药?

药品的科学定义:是指(经国家相关权威部门批准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新药定义为:新申请的以前未被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这个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品定义–括号中黑体为作者加注内容,过去我们忽视国家的监管,未写须经国家批准)

长期以来,我国大众对药的理解存在许多不科学的东西。

在中国,由于民众医疗知识的匮乏,各种形式的“药品”打着各种旗号冲着老百姓的钱袋纷纷登场。特别药品广告满天飞,就连中央电视台的广告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顶峰时)50%以上都与药品广告有关。那年代,保健药品赚钱的秘诀就是广告先行,产品包装漂亮。还有许多保健药品打着中医的旗号充斥市场,中国大地突然间出现花样繁多的保健药:“XX株口服液”,“xx号口服液”,“中华xx宝”、“天仙x号”、“XX抗癌灵”。在90年代中后期,这种混乱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各地为了地方经济利益甚至建立药品大集卖场。形形色色的假药、劣药在这种集卖批发市场里像卖农货一样销售。

正是在这样的混乱的局面下,国家为了加强对药品的监管,保证中国人民的用药安全,1998年8月,国务院在总体必须缩减国务院机构的背景下,特别批准增加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当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实际是由前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下的药政局合并而成。前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受命为首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初期,其工作并不顺利,因为国务院当初只成立了国家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各省、各市、各县如何成立并没有具体的方案。在那样的情况下,开始仅只有少数省积极成立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有些省在观望,有部分省市曾有抵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的现象。郑筱萸花了近一年多的时间才完成了全国地方的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工作。

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基本在全国范围建立起监管网络。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取缔药品集卖场。但是,由于药品与其它商品的不同,它具有不同的定价体系,一直成为商家追逐的对象。围绕着它,大家变着法子做赚钱。

首先,我国医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十分严重(在九十年代,我们国家一年有几百家新药厂建成,国外几年才出一家新药厂),药品市场的竞争不单纯是质量和品种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回扣高低的竞争。药厂为了生存往往把药品的出厂价大幅度提高,以便承担推销药品过程中的各种费用。比如某种药品的成本费用是3元,那么厂医院的利润考虑进去,加上广告费,申报的出厂批发价就可能是20元。

其次,流通领域中层层加码,使药品价格“虚高”。1:药品招标环节:在这个本为减轻交易成本、降低药价的“阳光过程”,之后却成为行业潜规则:参与投标的每种药品都需交纳数千元的保证金,招标机构根据成交额向中标者再收取服务费。2:各级批发企业、代理商、医药代表环节。药品中标后,要经过批发企业,代理商的层层盘剥,导致雁过拔毛,每级批发、代理商可获取下级5%到10%的利润。

再者,医院以药养医的模式再推高药价。医院后,医院可以加价15%医院利润,医院中还可能有7种吃回扣者:招标阶段:药剂科主任、药事管理委员会、采购、库管者;中标后:科室主任和临床医生;回款阶段:财务科。

药品在过去近10多年的商品化社会中成了唐僧肉,在这样特有的体制下,药品经过这么多环节后,价格高高在上。起初,中央到老百姓的良好愿望----希望有个独立的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来管好药品工作,使老百姓能看得起病。可是多年下来,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存在这种暴利,一直成为众矢之的,药价尽管降了十数次,招标也进行近5年多,但其价格却节节升高,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老百姓看病却越来越困难。现在是人民不满意,国家不满意。我们有这么多不满意,郑的失职必定有负国人重托。

郑被判死刑,但药品的价格体系管理仍有待完善。如果药品不能改变其暴利商品的地位,要避免老百姓不被伤害,那也许只能是一种梦想。

二、GMP改制之邪毒

GMP本是药品生产厂最基本的条件,在中国推行GMP的政策可以说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然而在这样的好事中,由于各种利益集团间的冲突,观念中冲突,加之工作中郑的某些缺憾,GMP的推广让郑筱萸陷入中毒之中。

GMP是国际上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s,英文缩写为GMP》的简称,GMP是世界各国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监督管理时普遍采用的法定技术规范,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可靠措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前,我国就开始推广GMP认证,第一个GMP证书是年开始颁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于年6月18日再次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从年8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这个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年2月28日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必须按照GMP组织生产,并对监督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监督实施GMP可以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制药工业的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缩小与发达国家制药工业的差距,同时也将使不符合GMP要求的企业停产、关闭,有效制止药品生产领域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年底以前,药品生产企业关于注射剂和菌疫苗生产,必须达到GMP的有关要求;年6月30日前,所有药品制剂和无菌原料生产必须符合GMP的要求,通过药品GMP认证。凡未能取得认证的,将一律不准进行药品生产。

应该说当时的那些思路和策略就是今天来评判都极为正确。可是实施过程中有些不当,才导致郑的渎职。

1:GMP认证中心归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这样使得药监局在推行GMP的过程中成为裁判员和规则制定员,权力的高度集中容易导致腐败。郑晓萸理解企业的困难,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以及现实的条件对国内药厂GMP改造提出了“帮促改”的口号。提出“帮促改”的口号本意是想帮助药厂提高,可惜企业不理解郑筱萸的苦心,反而钻了他的空子,有的甚至认为是郑设置门槛,让企业倒闭,同时实施中,权利的集中,操作又不规范透明,结果让厂家实施过程中花在人际关系的力度超过花在真正GMP建设上。结果好事变坏事,害人又害己。

2:国家GMP专家的缺少,人们对GMP的理解缺乏科学性。大部分人往往注重表面的硬件建设,忽视真正的质量核心部分,特别是人员的培训,和生产的真实科学性跟不上。厂家很少花大力提高内部人员的素质,比如“齐齐哈尔”药厂通过GMP后,甚至减少有经验的管理质量的工作人员。更有甚者,年曾有中国一家著名大药厂,通过GMP认证,可厂家却把过期的药品回收重新包装后再推入市场。

3:国家GMP平时监督缺失,作为国家GMP认证中心只做通过鉴定,不做平时监督。这样许多厂家通过了GMP,事实上他们根本不知GMP为何物。这如同我国的教育培训一样,证书满天飞,可是质量无人管。“欣弗”事件以及“齐齐哈尔”假药致死事件就是例证。事实上这两件案件发生在郑离任一年多后,从某种程度看,郑已经不必负责了。

今天,我们可以指责郑筱萸的渎职,可是我们也应该感谢他在过去大力推广GMP所做的努力。中国的药品还在生产,我们应该想想我们真的懂得GMP的含义吗?我们的药品经营者真的通过GMP吗?如果我们只是认为我们墙上挂着GMP证就过了GMP的话,我们的药仍不会有质量,悲剧仍将发生。

我们必须记住,GMP的实施本不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逼药厂去做的事情,而是每一个药厂的负责人其心中必有的标准,同时应严格去执行的标准。

三、新药之“新”毒

新药为何物?我们自欺欺人,我们对新药的无知,最终被新药所害,结果害了国家,企业,特别最可悲的是毁了中国对新药开发的严肃性,让我们的国家成了新药造假者的天堂。

近年,人类医学有了许多划时代的发展,可是中国在这三个世纪的发展中贡献极少,可以说我们对国际医学的发展没有起到一个大国应有的贡献。新中国成立的50年中,中国医药事业是近年中发展最好的时期。

新药的研发不是容易的事情。开发成功一个新药目前需要几亿或十几亿美金,其开发过程涉及多学科领域的共同协同工作:例如组合化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工程、超微量分离分析技术和药物分子设计、计算机科学,临床药理学,生物统计学等等。开发新药除耗费大量资金外,还是一个耗时的过程,一个新药的研发需要数年到十几年的时间。一种新药上市需要经过四大步骤:经过化学合成研究;2):动物身上进行测试;3):人体上进行临床试验;4):医药和卫生产品管理局确认该药安全有效后,才可以批准上市。

中国的新药研发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落后,然而面对落后,我们不能迎头赶上,却在走错路。

什么是新药?对新药的法律界定每个国家都有其定义,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共同点是;1)未被该国的国家药典收载的,或未被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过的药品。

概括地讲,对“新药”的界定大致分二种类型:一是,从未在该国批准生产的药品;二是,未被批准在本国批准上市的药品。我国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对新药的定义采用的是第一种,即“我国本生产过的药品”。年加入了世贸组织,与世界接轨,现行我国的新药定义改为:新申请的以前未被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

根据此定义,当时新药可分为以下五大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根据以上五大类,事实上的新药,就第一类具有创新性,其他各类新药只是简单仿造而已。作为国家本应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然而在这过程中我们却发生了重大的偏差。

第一,我们鼓励新药开发政策存在漏洞。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前,卫生部药政局有规定(年8月以前):一类新药给予8年保护;二类新药:6年;三类新药:4年。简单改变剂型和仿制无保护。这在当时有其合理性。然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9月成立后,新领导名义上鼓励新药开发,实际上就没科学想过政策的合理性,在年突然把新药分类改变,并对所谓新药大力保护:一类新药给予12年保护;二类三类新药:8年;四五类新药:6年。想想看,中国年开始就有国际接轨的专利体系,如果我们做好专利的保护,何必再有新药保护。这种政策的出台,使得中国的新药开发开创出国际笑话:从年开始中国的新药开发成千上万地增长,年全年统计资料来看,全年共收到审评材料件,其中新中药和新化学药(加进口药)就有近两万个申请(美国同期仅有近30个新药批准)。这样的错误,加之我们对新药原始资料真实性监督不力,结果我们的新药申报资料大多有假,有甚者,一个品种竟有几百家药厂同时申报。

年起,国家药监局认识到新药申报的问题,对申报资料加强打假力度,年4月出现0申报,之后的月份申报数从打假前的数千申请回落到几百件申请,这足以说明我们过去政策上的严重失误。

第二,鼓励开发所谓新药,不重视专利,是郑筱萸及同僚的错误。中国自成一体的新药定义并据此给予保护是导致新药泛滥的根源。如果开始我们的重点放在有自主专利权的品种上,对无专利的品种当非新药处理,不给以保护,那厂家就无利可图,那做假会少许多,我们的工作就可以重点突出,使新药的审批和管理效率都可得到提高,同时可以减少无新意的所谓新药的开发。可惜呀,多年下来我们浪费不少资源,最为严重的是我们助长了造假,破坏了我们开发新药的严肃性及科学性。

第三,新药与药品价格定价的挂钩,逼迫厂家疯狂造假。赢利是商家的目的,生存是商家本能。近年来,我国的药品价格体系,存在多头管理,在药价的制定上,出现了一个大漏洞。一边国家发改委,国家社会劳动保障部管理着药品价格降价大权,大有要把药品价格降下去之雄心。而另一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新药审批。国家制定政策时规定新药可以自主定价。这样结果是:一旦某药品的降价威胁到药厂的生存,药厂为了避免因降价而带来的灭顶之灾,马上停止该药生产,他们立即去钻郑筱萸的空子,大力申请所谓新药来避开降价。

可悲的是国家竟让这种游戏持续许多年,造成百姓用不上基本的廉价药。由于无人监管药监局,造成有的不法厂商与官员交易药品证书,有的小小国内一家药厂一年竟有上百新药证书,这可算是中国的一大基尼斯记录,对比一下,全球最大的辉瑞制药,一年能有五个新药上市那已是大丰收年。

古人曰:“无商不奸。”无有监督,当今商人比古代的商人奸十倍。历史上从未有过一个管理药品的高官被判死刑,郑筱萸的死刑已经给我们后人一些警示,从中得到些启示。

科学昌明的今天,药是一种科学的产物,我们必须科学认真的对待它,不要让药这东西再制造悲剧。这个悲剧唤醒了我们所有制药业人们的心灵,我们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的人们都开始认真对待这个“药”字,让我们从思想上、观念上改变造假,生产出高质量的药品,让悲剧到此划上句号。让我们记住:药品是为人类健康服务,利润是其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中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郑筱萸,62岁(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文化,原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住xxx。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张庆、刘宁,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筱萸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副检察长周晓燕,检察员杨琦,代理检察员马全、邓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筱萸及其辩护人张庆、刘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郑筱萸于年6月至年12月,利用其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局长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犯有受贿罪;担任国家药监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中,犯有玩忽职守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一)年10月至年8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双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鸽集团)下属公司申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审批提供帮助,并签批同意其下属公司申报的“甘露醇注射液”等24种药品的生产或注册。年6月至年12月,郑筱萸通过刘耐雪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以顾问费、入股分红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33.16万元;年,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在上海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5万元;年4月,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在上海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用于交付购买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一套房屋的首付款;年1月至年5月,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在上海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以股份权益名义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以及免去用于购买上海市浦电路双鸽大厦号室的首付款人民币.25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1万元。

(二)年7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裕公司) “人工合成盐酸麻黄碱”研制项目的审批事宜提供帮助。为此,郑筱萸于年4月通过郑海榕在香港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万港元,折合人民币.53万元。

(三)年至年9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市斯格利达天然医药研究所代理进口的“?夫人止咳露”进口计划的审批提供帮助,并签批同意北京奇源益德药物研究所申报的“注射用清开灵”的注册,年6月至年1月,郑筱萸通过刘耐雪先后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万元,分别用于支付以郑海榕名义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雪梨澳乡小区一套别墅的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装修费、购买家具等。

(四)年底至年10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菜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办理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纳洛酮”、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事宜提供帮助。年6月至年12月,郑筱萸通过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每月以资助名义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73万元;年上半年,郑筱萸通过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8万元。

(五)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山东长清制药厂起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接受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以下简称光明研究所)负责人的请托,为被列为诉讼第三人的该研究所和汕头市美宝制药有限公司通过诉讼最终获得“湿润烧伤膏”的生产批准文号提供帮助。为此,郑筱萸于年3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万元。

(六)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申报的“重组人干扰素α2a凝胶”的注册审批提供帮助,并签批同意其下属公司申报的“注射用苦参素”、“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的注册。年7、8月至年3月间,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七)年6月至年3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注射用盐酸曲马多”,“注射用乙酰谷酰胺”等药品的注册审批提供帮助,并签批同意该公司申报的“注射用尼莫地平”等6种药品的注册,年至年间,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1.5万元。

(八)年6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脑心通胶囊”从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万元。

二、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郑筱萸在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直接分管药品注册司工作期间,在专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一)被告人郑筱萸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如果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决定并启动了专项工作。年10月,国家药监局为整顿药品市场,发布了《规范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即国家药监局第23号局令(以下简称23号局令)。因年12月1日即将实施的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将取消药品的地方标准。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年3月1日,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请示郑筱萸,把贯彻23号局令与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并提出总体工作方案。郑筱萸没有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违反有关规定,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没有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有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没有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情况下,于年4月10日草率签发了国药监注[]号《关于贯彻实施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号文件),启动了涉及全国范围的专项工作。

(二)被告人郑筱萸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专项工作疏于职守、领导不力,审查把关不严。郑筱萸没有将专项工作作为国家药监局的重要工作来组织,领导和实施,仅安排药品注册司一名副司长担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大多临时抽调。且更换频繁。由于前期工作部署不周,导致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任务。为此,郑筱萸在没有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又于年12月31日草率签发了围药监注[]号《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号文件),将号文件明确规定的“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与复核”改为“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从而降低了审核把关标准,削弱了对下监管力度,致使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获得批准文号。

(三)被告人郑筱萸不正确履行职责,草率同意给违规审批的药品换发了药品批准文号,在专项工作后期,郑筱萸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国务院、卫生部以及国家药监局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文号的药品,于年3月25日签批同意仅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为标准,给其中绝大部分药品换发了国家标准文号。

被告人郑筱萸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是导致药品监管失控。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对部分省市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大量的药品批准文号系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期间以造假获得,现已被注销;二是增大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在清查中已发现经郑筱萸批准换发了批准文号的个别药品已被确定以假药论处;三是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消除隐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年9月决定对全部已经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重新清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郑筱萸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筱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予以供认,对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辩称:1、国家药监局领导班子成员中无人提议将专项工作列入该局的工作重点,他当时认为该工作就是注册司的一项工作。2、号文件虽然对号文件规定的审查方式进行了修改,但要求省药监局把关,并规定药品文号审批后上网公示,实际上并没有降低审查标准。3、其同意以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为标准,批准给地方违规审批的药品换发文号,是因为药品的质量有保证,且注册司报称如果不予换发文号,不利于企业发展和职工的稳定。

被告人郑筱萸的辩护人就公诉机关对郑筱萸犯受贿罪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耐雪收受李仙玉给予的分红款,是刘耐雪向李仙玉借款后投资的收益,不应认定为受贿。2、郑海榕有意到广东某公司工作,且曾与该公司负责人一起活动,郑筱萸虽然明知该公司负责人给郑海榕发工资,但不知道发了多长时间、发了多少工资,对该工资款郑筱萸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至少郑筱萸离职后郑海榕收受的工资款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3、徐荣祥请托的事项与郑筱萸的职权无关。辩护人就公诉机关对郑筱萸犯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专项工作未经国家药监局集体确定为局工作重点,故无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上报国务院,郑筱萸启动该项工作并非草率。2、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迫使专项工作要在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完成,人员紧缺,且没有先例可循。号文件已经要求省级药监局对所申报药品原始批件的真实性审查,国家药监局审核通过后,还要在网上公布,增加了监督渠道,并没有降低审查标准。对于专项工作中出现大量通过造假方式获取文号的现象,应查明并追究造假者的相关责任,与郑筱萸的行为无关。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是对药品生产企业的高标准要求,郑筱萸以此为标准对违规审批的药品换发文号并无不妥。4、国家药监局近年来工作成绩突出,郑筱萸长期以来勤奋工作。郑筱萸案发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主要受贿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所得赃款已全部迟缴,请求法庭对郑筱萸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筱萸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证人证言和书证,以支持其部分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年6月至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双鸽集团,康裕公司等八家企业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非法收受上述企业给予的人民币.万元。港币万元、美元3万元及奥迪牌小轿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为双鸽集团下属公司申报办理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年6月至年5月,刘耐雪收受双鸽集团负责人李仙玉以顾问费、入股分红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33.16万元;郑海榕收受李仙玉给予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用于交付郑海榕购买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房屋一套首付款人民币17万元及以股份权益名义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和郑海榕购买的上海市浦电路双鸽大厦号室的首付款人民币.25万元,上述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万元。刘耐雪、郑海榕均告知郑筱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仙玉的证言证明:年5月,经王德虎建议,他的公司聘请刘耐雪顾问,月薪人民币元,自年6月份开始领取顾问费。其间,适逢双鸽集团的中层干部投资成立了一个针头车间,刘耐雪同意入股,但以没有现金为由向他借款人民币5.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她以儿子郑海榕的名义入股,每月可以分红人民币元。顾问费和分红款都由他们先行代领后,在第二年的春节前,由他与王德虎带到北京交给刘耐雪。年间,刘耐雪用获得的顾问费和分红款中的钱归还了借款,因借条丢失,他给刘耐雪出具了收条。年春节前后,刘耐雪退回了2.4万元顾问费,但还继续参加分红。刘耐雪在他的公司里没有做过什么工作。年间,郑海榕提出想在上海买房,他表示可以帮忙付首付款,在郑海榕选定房产后,他送给郑海榕人民币17万元现金让他支付首付款。同年,他还将自己花费人民币40万元从叶祥林处购买的一辆旧奥迪牌轿车送给了郑海榕。年5月,双鸽集团在上海投资建设双鸽大厦,并成立了上海永生招商发展有限公司,在郑海榕没有出资的情况下,他给予郑海榕5%的股权。年底或年初,他按照郑海榕占有的股份给他分红款人民币25万元。年10月,郑海榕提出想要双鸽大厦的一套房产作为其股份收益,经协商,他免去了该房产的首付款人民币.25万元。年9月,郑海榕将其占有的股份退回。他的公司之所以聘请刘耐雪为顾问,给予郑海榕款物,主要因为他们是郑筱萸的亲属,公司希望在业务上得到郑筱萸的关照和帮助。年间,国家药监局在上海召开会议期间,他到郑筱萸的房间,要求郑筱萸在双鸽集团下属企业向药监部门申办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事情上提供帮助,郑筱萸安排其秘书高翔带他找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具体办理。

2、证人高翔的证言证明:年2月,在上海召开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郑筱萸指示他带领双鸽集团的李仙玉去找郝和平,要求郝和平对李仙玉企业的相    冯哲

曹婧

Q1

《悔恨的遗书》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

我年12月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最后出息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变换,官越做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以这种方式来为我的人生画上“句号”,我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我被全国人民唾骂,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此时此刻,我真不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

  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中国,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建国以来我是第一人。上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应是不服!我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这个帐我是应该认的。我今天能死,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从我被判死刑这件事上,彻底地看出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王怀忠临死时就说过:看来这次中央反腐败是动真的了。我的死刑再一次证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我现在最后悔的是不该从政。我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如果我一直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我会照样生活得很好,我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结局。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郑筱萸绝笔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来源:杰艺之声、教育纪检监察、说行品案等

推荐阅读

1、“作出”还是“做出”:法律常用词语规范(全国人大法工委)

2、周光权: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如何区分?

3、勇敢的判决!检察院两次抗诉说判轻了,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4、法院禁止录音录像在保护谁?

5、刑事和解可直接减轻处罚乃至免刑,无须再按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报最高法核准

赞赏

长按







































郑华国
白癜风会治好吗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kucane.com/ksgj/2710.html